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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發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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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探討

  2007年以來,中國農業保險發展迅猛,農險保費收入由2006年的8.5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170億元,增長了19倍。但近三年來的發展速度比預想的要慢一些,特別是養殖業保險持續負增長,與整個農業保險的發展很不協調,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風險沒有有效地得到遏制。這些道德風險事故既發生在投保人一方,也發生在保險人一方,還發生在地方政府一方,其主要原因在於信息不對稱和監管制度不健全,以及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知差距等。必須要從立法、監管、財政補貼管理和保險微觀管理等層面多方努力,才能有效解決這類問題,促進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庹國柱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剛剛過去的2011年裏有約26%的增長,保險費總收入達到創紀錄的170億元人民幣。但其中養殖業並沒有扭轉繼續下降的頹勢,只是下降幅度收窄而已。我初略算了一下,2007年中央財政開始補貼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之後,最初兩年,養殖業保險發展很猛,能繁母豬的承保量和保險費收入都創造了輝煌業績。但是,從2009年起,養殖業保險大幅萎縮,保險費收入減少30%以上,2010年進一步負增長約22%。養殖業保險中的主要險種能繁母豬保險和奶牛保險的簽單量、保費收入額都大幅度減少。這與整個保險業的發展和農業保險的發展都顯現出強烈的反差。

  調查表明,造成農業保險在一段時間裏增速減慢,特別是養殖業保險萎縮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某些地區和領域嚴重的道德風險,導致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經營養殖業虧損嚴重,是主要原因之一。重視研究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不僅是各家保險公司的重要課題,也是各級政府應當關注的重要課題。這個問題的較好解決是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

  道德風險

  通俗地講,道德風險是保險合同有關方因為不誠實守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正常的經營規則,導致保險合同中的他方遭受風險損失的可能性。研究成果表明,投保方的道德風險造成的冤枉賠款要佔保險賠款的20%甚至更高。而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特別是養殖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似乎更嚴重,已經成為農業保險持續發展的“攔路虎”。

  在財産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雙方都可能發生道德風險事故,但一般人特別是保險經營者都很重視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很少有人研究和注意保險人自身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

  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事故同樣可以發生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也可以發生在保險人一方。特殊的是,還可能發生在協助保險機構經營和管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政府部門一方。三方的道德風險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會産生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當然,投保方的道德風險事故相對比較多,從面上來看也嚴重一些。這三方面的道德風險可以列舉出很多實例。

  (一)投保方的道德風險

  投保一方(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用投保農戶和保險標的比較分散的特點,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風險精確識別和管理困難或風險管理中的漏洞偷梁換柱、有意混淆或更換保險標的,或將不同年齡和健康狀況的畜群作選擇性投保,病畜帶病投保,養殖魚蝦發生疫情之後才投保,甚至以無中生有製造假賠案的方式騙保,這類道德風險案件已經屢見不鮮。在種植業中,只投保部分地塊,非投保地塊遭受災損後以已投保地塊名義索賠,或誇大災情和災損,或不按正常耕作制度或田間經營管理規範管理作物(例如該澆水不澆、該殺蟲不殺蟲、該治病不治病等),導致或者擴大災害損失等,這種情況同樣屢見不鮮。

  (二)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保險人一方實際上也存在道德風險。由於農業保險的保險費接受各級政府財政補貼,有的保險業務人員便採取虛假承保或出具假保單的方式,不僅套取財政保費補貼款,而且使投保農戶在發生風險損失時得不到保險補償。保險定損理賠人員在理賠中壓低災損,少賠或不賠的問題也時有發生。

  保險産品定價中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因為缺乏歷史數據和理賠經驗,加之主管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府部門沒有參與,或者即使參與也因不大了解其中的技術和專業問題,沒有多少發言權。更重要的是,迄今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監管部門事實上並不嚴格審查條款和費率,致使有的地方由商業保險公司完全主導厘定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不盡合理,有的地區對有的險種定價過高,也是保險人道德風險的一種表現。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政府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四級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險費進行補貼,這種補貼一般佔到保費的80%,有的地區甚至達到90%。這個事實,加上我國農戶分散、農業經營規模小、單位作物或飼養動物的保險金額不大,農戶風險與保險觀念淡薄,保險知識缺乏等原因,開展農業保險需要地方政府機構(主要是縣鄉村行政機構)在展業宣傳和組織,災後查勘定損和理賠等工作中予以協助。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基層政府部門可能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會有不適當的干預。有的地方政府曾經干涉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要求保險機構簽訂不合規範的保單,否則別做;有的地方發生剋扣、截留保險費的財政補貼款;也有地方政府部門存在不規範地索取手續費、佣金問題;還有的地方政府,以補貼資金撥付為武器,迫使保險公司“無災也賠”、“小災多賠”,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地方政府和投保農戶“聯合起來吃保險”現象,沒有參保也要求賠付;也有的地方政府,在缺乏經驗依據的條件下,過分壓低保險費率,致使保險經營困難,迫使保險經營機構收縮業務。這類道德風險事故,表面上是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事實上源於地方政府的不適當干預。

  上述種種源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事故,使保險經營機構正當保險費收入減少和賠付率人為地提高,擴大了保險損失成本,或者不能給遭受災損的投保農戶足額賠付。不僅損害了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必然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在這種保險環境下,在那些不能按合同得到足額賠償的地方,農戶投保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一些保險經營成本很高的地方,保險人也只得收縮“戰線”,減少承保;財政部門在沒有找到有效糾正財政補貼“漏損”和不到位問題措施的情況下,對於擴大補貼規模、增加保險標的種類、較快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必然更加謹慎小心,這也是順理成章的。

  (未完待續)

熱詞:

  • 道德風險
  • 政策性農業保險
  • 農業經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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