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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成為煮飯鍋商標 路易威登起訴商評委一審勝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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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風靡世界的“LV”被國內一家企業註冊成煮飯鍋等烹飪工具的商標,法國LVMH酩悅軒尼詩路易斯威登集團公司將核準商標註冊的商評委訴至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要求商評委撤銷核準LV註冊成廚具用品的裁定,路易威登維權勝訴。

  “LV”商標的侵權糾紛起源於2002年4月10日,當時,位於香港的新元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將商標“LVMH”註冊在成套的烹飪鍋、食物保溫容器、保溫袋、盆(容器)、飯盒、筷子、碗、瓶、鐵勺等烹飪廚具商品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審定公告。

  而目前風靡全球的LVMH商標,則是路易威登公司于2001年10月17日在法國註冊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多個類別中的多個商品,其中也包含“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如貴重金屬制的藝術品、金銀製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項目商品。

  LVMH公司看到商標局發出的初審公告,於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仍舊裁定對新元公司申請的LVMH商標予以核準註冊。LVMH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0年,商評委復審裁定認為,新元公司的商標與路易威登的商標並未構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標。此外,路易威登也無法證明,LV已經成為我國公眾熟知並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因此裁定駁回了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請。路易威登公司於是向法院起訴商評委。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家公司商標均為外文“LVMH”,無具體含義,且字體相同,應判定為相同標識。

  在商標使用的商品方面,也應判定為類似商品。新元公司申請與路易威登公司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因此法院認為商評委作出的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判決撤銷該裁定,並要求商評委就路易威登公司提出的異議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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