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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遭搶注 路易威登告贏商評委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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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國內企業註冊成煮飯鍋商標 商評委裁定核準 法國公司訴至法院

  風靡世界的“LV”被國內某企業註冊成煮飯鍋等烹飪工具商標,法國LVMH酩悅軒尼詩路易斯威登集團公司將核準商標註冊的商評委訴至法院。

  記者上午獲悉,一中院一審判決商評委撤銷核準LV註冊成廚具用品的裁定,路易威登公司維權勝訴。

  “LV”商標的侵權糾紛源於2002年4月10日。當時香港的新元企業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商標“LVMH”,用於成套烹飪鍋等烹飪廚具商品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審定公告。

  2001年10月17日,路易威登公司在法國註冊LVMH商標,核定使用多個類別商品,其中包括“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金銀製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商品。

  路易威登公司看到商標局發出的初審公告,便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審理後,仍舊裁定對新元公司申請的LVMH商標予以核準註冊。路易威登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0年,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認為新元公司的商標與路易威登的商標並未構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標。

  此外,路易威登公司也無法證明,LV已經成為我國公眾熟知並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遂駁回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請。

  ●法院審理

  商標相同易導致混淆

  路易威登公司認為,新元公司的LVMH商標是對路易威登公司馳名商標的複製、模倣,侵犯了該公司在先商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向法院起訴商評委,請求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判令該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家公司的商標均為外文“LVMH”,無具體含義,且字體相同,應判定為相同標識。在使用商標的商品方面,也應判定為類似商品。新元公司申請與路易威登公司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商評委作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判決撤銷該裁定,並要求商評委就路易威登公司提出的異議重新作出裁定。(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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