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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披露,證監會已對曹偉娟、杭州惠豐化纖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華達到該公司已發股份的5%時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自2010年6月1日起,曹偉娟控制操作曹偉娟、惠豐化纖、項某某等7個賬戶,持續交易“*ST光華”股票。截至2010年12月17日,這些賬戶合計持有736萬股“*ST光華”,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7個賬戶合計持有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38%。
曹偉娟和惠豐化纖共同持有*ST光華股票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時報告。證監會決定,對曹偉娟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惠豐化纖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負責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案件,違法主體既有自然人,也有民營企業,説明部分投資者對於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的意識淡薄。
據悉,《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明確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這樣規定,是為了提高證券市場交易的透明度,有利於避免突發性收購對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産生的影響,保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經營發展,也有利於防範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