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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2月20日電(記者 周銳)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20日表示,證監會已對曹偉娟、杭州惠豐化纖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華”股票達到該公司已發股份的5%時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2010年6月1日起,曹偉娟控制、操作曹偉娟、惠豐化纖等多個賬戶,持續交易“*ST光華”股票。截至2010年12月17日,這些賬戶合計持有736萬股“*ST光華”,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賬戶合計持有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38%。曹偉娟和惠豐化纖共同持有“*ST光華”股票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時報告。
證監會決定,對曹偉娟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惠豐化纖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負責人指出,本案説明部分投資者對於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的意識淡漠。他表示,投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也應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