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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産品經歷了火爆之後,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開始推行創新産品吸引投資者的注意。日前,興業銀行為其高端客戶推出兩款特殊的理財産品。這兩款産品首次引入“滿期可贖回”概念,每年固定時間會開放一段時間供投資者贖回,旨在為了增加客戶資金的流動性。但是一年贖回一次可謂時間有些長,所謂的創新概念究竟是便民還是“雞肋”?
這兩款産品,一款是“第五期萬利寶私人銀行類第四款”,期限為886天(一年可贖回),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産品門檻為30萬元,預期年化收益率為7%;另一款産品為“2012年第三期萬利寶私人銀行類”産品,期限為1079天(每年1月24日-31日可贖回),同樣為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産品門檻與預期年化收益率和上款産品相同,都為30萬元及7%。
記者在該行官網找到了這兩款産品的介紹。吸引投資者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就是高收益,預期收益7%,如果客戶一年後贖回,産品運作正常,可能1年期的産品會獲得7%的收益,在同行同類産品中比較高;另一方面,即“滿期贖回”概念。
“産品收益之所以較高,是因為投資門檻在30萬元,銀行給予的收益回報自然提高,而且這款産品不僅投資于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産支持證券等,還包括一些符合私人銀行客戶風險特徵的基礎資産,例如信託受益權等。”某第三方理財機構分析師解釋道。
不過,也有投資者對“滿期贖回”不理解。既然要增加資金的流動性,為何不像一些銀行發行開放型産品那樣,將滿期贖回的期限設定得再短一些,如果一年贖回或者隔年贖回一次,資金的流動性還是欠缺。“感覺‘創新性’很低,有些‘雞肋’。”興業銀行客戶許女士直言。
不過,該行北京地區某支行的客戶經理也給予了解釋,私人銀行類産品一般的發行期限較長,主要在於私人銀行客戶手中的閒散資金可能更多些,客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實際情況選擇期限較短的産品。如果産品的可贖回期限太短,可能産品運作就難以到達承諾的收益。
如此一來,對於手頭閒散資金較多的客戶,可以將自己的資金鎖定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中間如果想要提取,可在規定時間中到銀行贖回。
上述第三方理財機構分析師提醒投資者,這類産品期限較長,收益較高風險也比較高,所以客戶如果購買這類産品,也要常“體檢”,不要置之不理,以防受到損失。同時,該分析師還建議銀行可以縮短贖回期限,如果産品運作良好,可以推而廣之到普通客戶,降低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