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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註冊制倒逼市場機制完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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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考與建議

  □秦皇島 熊錦秋

  在目前A股市場中,股票發行核準制使一部分投資者産生依賴心理,並誤認為政府對企業所公開的資料存在隱性擔保,投資者往往處於不設防狀態。同時,核準制也容易形成總體上市場股票供過於求、局部上新股又供不應求的市場扭曲狀態。

  而在註冊制中,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做形式審查,審核的手段是強制性信息披露,即監管部門出具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如果發行人能對有關問題提供解釋,並按規定信息披露,證券監管機構多數情況下都會同意註冊生效。

  應該説,實行註冊制需要完善的法制環境、成熟的投資者、規範的仲介機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基礎條件或環境,而這些在目前的A股市場都有待完善,因此有人認為不宜立即推出註冊制。

  但筆者認為,現在推出註冊制也應該得到考慮,雖然由於配套制度或環境還不完善,推出註冊制將影響其效力,甚至將對投資者産生一些負面效應。但形式往往反作用於內容,現在將新股發行制度由核準制改革為註冊制,可以通過形式的改革加速內容的改進。註冊制一旦推出,其它相關制度就可能加速完善,這也將推動市場加速制度完善進程。

  筆者建議,註冊制需要健全的退市機制相配套。註冊制放寬發行人入市條件,健全的退市機制可以彌補將矇混過關者放入市場的錯誤,退市制度可作為糾錯機制,與註冊制相輔相成。

  同時,註冊制需完善做空機制。做空者的存在,有利於公司負面信息的傳播、有效防止或抑制新股題材概念炒作;註冊制需要完善打擊操縱機制。實行註冊制後,如果證券機構再次採取在一級市場人棄我取、在二級市場製造題材瘋炒拋售策略,那麼監管機構必須嚴厲控制新股過度投機或操縱行為;註冊制也需要發審機構轉換職能,發審機構不再對發行人價值等進行實質判斷,但卻有義務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缺陷進行識別並讓發行人進行澄清,最大限度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熱詞:

  • 註冊制
  • 做空機制
  • 退市機制
  • 退市制度
  • 發行人
  • 投資者
  • 隱性擔保
  • 核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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