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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虛假理賠屢禁不止 國壽哈爾濱分公司遭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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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5日訊 經保監會核查,2011年9月15日至10月28日,黑龍江保監局對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行為。黑龍江保監會昨日對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正式做出行政處罰,責令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改正,並給予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全文如下:

  黑保監罰字〔2012〕3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

  住所:哈爾濱市香坊區衡山路18號遠東大廈A區12層

  負責人:趙成壁

  2011年9月15日至10月28日,黑龍江保監局對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該行為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賠案複印件、相關情況彙報及詢問筆錄、《關於對陶春廣等同志的處理決定》複印件、《關於陶春廣同志免職情況説明》、國壽財險簡易賠案實務文件、理賠工作流系統截圖等證據證明。

  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黑龍江保監局責令國壽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改正,決定給予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電匯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營業部,賬號:23001868851058000026),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法制處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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