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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通知明確,准予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執行。
通知明確,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産範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産;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産。
通知規定,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産,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