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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2月14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根據通知,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産範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産;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産。
同時,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産,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