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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0日表示,將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進行修改,並向社會徵求意見。修改內容包括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適當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等多項內容。
目前,有關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規定涉及兩個問題,一方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屬於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另一方面分支機構負責人數量眾多,流動頻繁,現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佔用了大量監管資源。為此,證監會擬對辦法作兩點修改,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等規定單列處理。
現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獨立董事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實踐中,證券公司通常聘請業內知名專家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往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但由於歷史因素,並不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為此,證監會擬修改辦法,規定“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此外,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結束後,證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現集團化、專業化的發展趨勢,引發了證券公司相關人員在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職的問題。為適應管理模式變化的需要,證監會擬允許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擔任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一定職務。(記者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