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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與已購房人共購不享首套房優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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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就納稅熱點問題作出政策解釋

  與已購房人共購不享首套房優惠

  本報北京2月11日電 (記者李麗輝)就社會關心的一些納稅熱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相關負責人近日就相關稅收政策作出了明確解釋。

  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這位負責人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民辦非營利性質的事業單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其經營收入可以申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産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週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並非由於本環節對農産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産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産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産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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