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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定價機制應採用美國式招標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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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判一個制度的好壞,主要在於其維護誰的利益與是否公平。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之所以廣遭詬病,其維護融資者的利益成為千夫所指。而據媒體報道,在廣泛徵求市場參與方意見後,改良式荷蘭拍賣制等有關政策改革有望推出,相關政策導向也逐漸清晰。

  所謂改良式荷蘭拍賣制,是指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全額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中標的機構以相同的價格(所有中標價格中的最低價格)認購中標的股票數額。目前新股定價機制即為荷蘭式招標法,而其最大的弊端則是新股“三高”發行。改良式荷蘭拍賣制明顯比現行的新股定價機制有所進步。

  但是,改良式荷蘭拍賣制同樣無法回避機構不負責報價、“人情報價”、“關係報價”等弊病,畢竟,即使報高價,最終也不一定會按照高價配售。那麼,哄抬發行價格的現象同樣會出現。

  從改革後實施的現行定價機制(荷蘭式招標法),到媒體熱炒的改良式荷蘭拍賣制,筆者以為都是一鍋“夾生飯”。從新股的“三高”發行,到類似現象會不可避免被重演,問題的癥結在於詢價機構的利益沒有與其報價行為緊密挂鉤。實際上,對於現行新股發行制度的弊端,監管層肯定心知肚明,關鍵在於其改革能否一步到位。

  顯然,荷蘭式招標法的定價機制在A股已經行不通,而從目前全球資本市場新股定價方法看,除了荷蘭式招標法之外,還有美國式招標法。與荷蘭式招標法的價低者得相比,美國式招標法的價高者得顯然更有意義,對於目前的A股市場而言更是如此。

  筆者以為,新股發行制度定價機制應該採用美國式招標法。即以詢價機構的實際報價進行配售,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全額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如此,才會真正達到約束詢價機構報價的作用,亂報高價、“人情報價”、“關係報價”等行為必然會得到抑制。

  財經學者 曹中銘 國際財經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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