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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9日向銀行發出指引表示,目前參與香港人民幣銀行業務的認可機構在計算法定流動資産比率時,可以把人民幣流動資産包括在內,但要遵守于2010年10月25日發出的通告內所載的若干條件。
金管局表示,鋻於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後已趨於成熟,因此金管局認為現行的條件有修訂的空間。擴大可計入法定流動資産比率的人民幣流動資産將産生誘因,促使銀行增加人民幣業務。
中銀香港經濟研究處主管謝國樑表示,隨著香港銀行人民幣存款越來越多,人民幣在銀行資産組合中比重上升,若不能將人民幣計入流動資産組合,會對銀行作業能力構成負面影響。他相信,有關措施將令銀行更有動力持有人民幣流動資産,有助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