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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月中旬放鬆對銀行人民幣資産閒置後,香港金管局9日再下發通知將人民幣資産計入銀行流動資産,鼓勵銀行持有更多人民幣資産。
香港金融管理局2月9日向銀行發出指引表示,目前參與香港人民幣銀行業務的認可機構在計算法定流動資産比率時,可以把人民幣流動資産包括在內,但要遵守於2010年10月25日發出的通告內所載的若干條件。
如果銀行的非人民幣流動資産比率高於30%,計算人民幣流動資産比率時,可將高出的百分點乘以5再加上30%,或者將人民幣流動資産比例計算為150%,以較低者為準。
金管局表示,鋻於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後已趨於成熟,因此金管局認為現行的條件有修訂的空間。擴大可計入法定流動資産比率的人民幣流動資産將産生誘因,促使銀行增加人民幣業務。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