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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檢察院對“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提出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2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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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雲南2月9日電(記者肖鳳珍 何赟 通訊員殷靈)2011年12月6日,雲南“綠大地”案經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即刻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目前,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該案推向一個新的法律狀態。

  據一審判決結果,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判處何學葵及其他四名被告人緩刑。判決一齣,引發許多新聞媒體及網站極大關注,網友紛紛發表評論、微博,質疑法院的這一判決結果。有的網友這樣評論:“對於此案,沒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我們認為對何學葵等人的量刑的確過輕,而罰金又是對公司做出的,如此導致造假者違法成本過低,法律不足以起到震懾的作用,所以投資者應把希望寄託於民事索賠。”有微博稱:“綠大地連年虧損,造假上市卷走3億融資,最終處以400萬元罰款,責任人緩刑了結。這種投資環境還有人提出要用養老金救市,意欲何為?這樣的市場該救還是該治?天理何在?”等等。

  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及時收集、研判輿情,抽調辦案骨幹開展全面審查工作,並補充調取大量證據,及時審查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還邀請多名法學專家進行諮詢論證,走訪多個相關部門,最後形成抗訴意見,于1月21日,昆明市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據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顯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是:第一,原審法院對其認定的欺詐發行股票罪量刑偏輕;第二,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因為,綠大地公司雖然前後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同時,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第三,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因此本案應當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而非由區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昆明市檢察院的抗訴,引發了網民的熱議,大家紛紛表示讚許。有網友這樣評論:“對危害巨大的綠大地的判決與處罰可以説是中國司法界和股市的恥辱,昆明檢察院做了件好事。”也有微博如此表示:“昆明市檢察院對綠大地案提起抗訴,再次表明關鍵時刻我們的檢察機關還是能把握住底線的。”“支持昆明檢察院抗訴!對有意坑害老百姓的人就是要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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