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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9日訊 近日,豐臺法院審結了原告黑龍江三安米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祥運糧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原告係第3898774號“三安”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等。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産的大米包裝袋上正面正中偏上位置用黃色較大字體突出使用了“三安精香米”文字,並在“三安”文字右上角標有商標標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則辯稱:該公司生産、銷售的大米使用“三安”這一名稱,是指該商品米使用三安種植技術、三安系列生物肥料、産品品質達到三安超有機食品標準的産品品質特點,“三安”的內涵是指生産環境安全、生産過程安全、生産産品安全的“三安”,並非將三安作為商標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恒通祥運公司辯稱:該公司銷售的涉案大米係從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並不清楚“三安”是註冊商標。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包裝中為表述産品的品質標準,而正當使用品質名稱,應注意避免與註冊商標産生混淆,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雖在“三安精香米”包裝袋上對“三安超有機食品安全生産三步驟”進行了説明,但其在包裝袋中多處突出使用“三安”文字,並將其直接與産品名稱並列使用,明顯超出了正當使用的範疇,易使相關公眾將上述文字做統一理解為“三安精香米”或“三安大米”。此外,該公司在“三安精香米”包裝袋中的“三安”文字上標注商標標識“™”,亦可表明該公司將“三安”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享有商標權的“三安”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被告北京恒通祥運糧油有限公司作為糧油銷售公司,未審查涉案商品相關商標的權屬證明,存在主觀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二萬四千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四千元。被告北京恒通祥運糧油有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三千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二千二百零二元五角。
本案宣判後,被告北京三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張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