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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交易成本料上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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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保監會的一份通知,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意識到,保險機構通過交易所專用席位直接交易的模式將終結,保險機構將在2014年底前退出自有交易席位,轉投券商交易通道。

  業內人士表示,退出自有專用交易席位最大的影響就是交易成本的增加。除了佣金成本大增外,險資交易的“T+1”清算模式也會發生改變,資金使用效率可能下降,這將進一步增加交易成本。

  不過,對於並不擁有自有交易席位的中小保險公司而言,該通知對相關服務券商提出了規範性要求,這有利於其投資。“與券商合作可增加保險機構投資能力和增強創新能力。和付出一些佣金相比,如果能換來券商未來更有效的服務,提高投資收益,就是最好的結果。”某中型保險公司人士稱。

  自有席位2014年底前退出

  目前部分險企手握的自有席位係2005年獲特批所得。但由於保險機構並非交易所會員,擁有自有席位悖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中“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的規定,自有交易席位之爭由此而起。

  去年8月和11月,滬深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先後發文,要求保險機構最遲須于2014年底前徹底退出自有席位,改為租用券商席位或者委託券商進行證券交易。

  保監會日前下發的通知明確,保險機構“可以採取租用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單元,也可以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這意味著,對於擁有自有交易單元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必須退出專用席位,而採取上述兩種方式。

  保險業人士表示,此通知的下發意味著持續了多年的保險機構自有席位之爭塵埃落定。此外,交易所此前發文要求擁有獨立席位和交易單元的保險機構于2014年底前逐步退出,並向滬深交易所出具書面承諾函,同時抄送中登公司。對於不出具承諾函的保險機構,將取消其在備付金方面的優惠。“相比較3年後交出獨立席位,取消在備付金方面的優惠等於被間接取消獨立席位。兩者相較,所以保險機構不得不出具承諾函,承諾到2014年退出。”

  交易成本將顯著提高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餘額已超過5.3萬億元,按照權益類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總資産的25%計算,可用於投資股票的保險資金規模已超過萬億元。同時,由於保費在源源不斷地進賬,保險資金需要不斷配置。而券商看中的就是這樣一個不斷做大的“蛋糕”。

  保險公司在自有交易席位模式下,交易成本等同於證券交易所的席位費用。據業內粗略測算,通過自有交易席位,保險業大約節省35億元的交易成本。退出獨立席位、轉投券商通道,則意味著交易成本的增加。

  “根據交易量來粗略估算,保險巨頭每年支付的佣金將增加數億,中小險企大致每年多支付幾百萬至上億元不等。”業內人士説,這還是在目前券商給予保險機構低佣金率的情況下測算的,如未來券商將保險機構與基金採取同樣標準的話,保險機構的交易成本還將更高。

  此外,失去自有交易席位就意味著險資交易的清算模式也會發生改變。有大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人士解釋,“擁有獨立席位時採取的是"T+1"清算模式,退出後則可能變成"T+0"。如果當日計劃加倉10億元,那開市前就得準備足額結算備付金,這顯然對保險機構當日資金頭寸提出了較高要求,資金使用效率將大幅下降,也進一步增加了交易成本。”

  與此同時,根據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的規定,去年底保險機構就不能在自有席位上開設新賬戶了。“不能開新賬戶,新的資産管理業務就不能開拓,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增量業務已經受限。”上述人士稱。

  交易信息安全將有保證

  保險機構曾對退出自有交易席位提出了諸多反對的理由,本次下發的通知則回應了部分質疑。除了交易成本上升外,有保險機構質疑“券商能否承擔巨量資金進行三方存管可能帶來的風險”、“如何保證交易的保密性”,更有已具備相當投研水平的大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提出“券商服務和研究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

  對上述問題,通知有了明確規範:採取租用交易單元模式選擇的券商需經營業務比較全面;擁有獨立的研究部門和50人以上的研究團隊;投資銀行實力較強;需承諾接受保監會有關保險機構證券交易情況的監督,建立相關業務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完善隔離墻制度,確保研究、投行服務客觀公正。採用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的保險機構選擇證券公司時,要制定完善的客戶資産管理制度,能夠有效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上年末凈資本在30億元以上,取得證券監管機構AA級(含)以上的監管評價,建立嚴格的客戶信息保密流程,確保保險機構交易信息安全。

  由於一些新成立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沒有自有席位,而且一度因為上述席位之爭而無法獲批租用券商交易通道,因此他們對此事的態度是“樂見其成”。

  某中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人士表示,通知明確可採取租用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單元和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並對相關流程及風險管理進行明確規定,這有利於其投資。與券商合作可增加保險機構投資能力和增強創新能力。因此,不能僅看到眼前節省交易費用,還應看到券商未來提供的服務。“和付出一些佣金相比,如果能換來券商更有效地服務,提高投資收益,就是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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