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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券商交易單元 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
消息人士7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保監會日前向保險機構下發的《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證券交易問題的通知》明確,未來險資入市既可通過租用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交易單元模式”,也可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分析人士認為,該通知下發意味著允許正逐步退出自有席位的險資尋覓合作服務券商,券商有望獲得數十億元佣金收入。但服務券商的入場門檻頗高,預計僅有十余家券商有資格分享這塊佣金大蛋糕。
某券商人士介紹,通知所稱“交易單元模式”,是指保險機構與券商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後,通過租用的自有交易系統交易。“特殊機構客戶模式”則是保險機構作為券商的特殊機構客戶開戶,通過券商的交易系統交易。
在“交易單元模式”下,保險機構直接通過租用的自有交易系統而非券商通道,交易的保密性更高,有利於保證投資的安全。
“特殊機構客戶模式”下,保險機構不需要為券商賣方研究服務埋單,從而享受更為低廉的佣金費率。
該通知為擬入場券商劃定多道門檻。其中,若保險機構向券商租用交易單元,券商需符合六大標準,包括:經營業務較全面,能覆蓋證券經紀、研究、投行、股指期貨及融資融券等領域;擁有獨立研究部門和50人以上的研究團隊;投行實力較強;完善隔離墻制度;承諾接受保監會有關監督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若券商吸收保險機構成為“特殊機構客戶”,則需在達到上述六條標準外滿足另外六項規定,包括:上年末凈資本30億元以上;取得證監會AA級(含)以上監管評價;制定完善的客戶資産管理制度;擁有先進的交易系統;建立嚴格的客戶信息保密流程;如實按保監會規定提供保險機構交易資料。 (記者 蔡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