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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庭辯美國緣何落敗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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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航空第一強國”美國的航企聯合起訴歐盟,最後敗訴。“歐洲法院理由是,徵收碳稅一不違反國際關稅法,二不違反國際航空有關約定,連美國都輸了,中國更不可能贏。”

  羊城晚報記者通過歐洲法院獲得了該案的庭審資料,顯示美歐之爭聚焦于三條法律和一條國際法原則,有法律“泥沼”藏于其中。

  焦點一:芝加哥公約

  美國控方首先引用1944年《芝加哥公約》的規定,認為航空碳稅違背了其第1條主權原則、第11條領空限制和非歧視原則、第15條關於收費的規定以及第24條關於禁止對燃油徵收海關關稅的規定,指出美國航企在本國領空、公海及領空飛行所作的碳排放,歐盟無權收費。

  辯方“釜底抽薪”,稱歐盟並未加入《芝加哥公約》,至今為止也未承認其條款在歐盟的有效性,所以不受其制約———歐盟完勝。

  焦點二:京都議定書

  美國認為,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各國在氣候變化上承擔減排義務時,可根據各國自己認同的方式和速度;在限制和縮減航空燃油溫室氣體時,可通過國際民航組織來實行。但歐盟航空碳稅並未經過國際民航組織的認可。

  辯方稱,“可通過國際民航組織來實行”並不具有強制性,條款也不夠詳細;“可通過”是一種選擇,包含了“也可以不通過”的意思,歐盟並未違反條文。

  焦點三:開放領空協議

  對美國而言,最有利的條款來自《美國歐盟開放領空協議》,其中有關於對燃油收稅的規定,明確禁止“對燃油消費徵收稅費”。然而這一條也被辯方巧妙地規避了。辯方稱,航空稅費並沒有直接跟燃油的使用量挂鉤,並非燒油越多、罰金越高,所以不能等同於燃油稅費。航空公司付出的實際成本基於給定的配額,以及在碳排放額度市場拍賣的結果;假如航空公司的排放量完全在配額內,就根本不用付費。

  結論是:航空碳稅不屬“稅費”,與《協議》不衝突。

  焦點四:國際法原則

  根據國際法習慣原則,各國對自己的領空享有主權,對公海不享有主權,其航空器可以飛越公海。美國航空公司認為,飛機從美國飛至歐盟,其航線大部分處於公海上,小部分屬於美歐各自領空;歐盟對全段航線收碳稅,這侵犯了美國的領空主權,且等於是對公海空域宣稱了主權。

  這是辯方遇到的最嚴峻挑戰。辯方不得不同意,會在國際法原則下檢查航空碳稅是否存在“人為錯誤”。但同時,辯方提出了相當拗口的辯護:

  航空碳稅並不是針對“飛越第三國(在此指美國)、公海、歐盟領空的飛行器”,只有飛行器的操作者是在運作商業航線、並且在歐盟機場起降時,他們才需遵守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限制———因此,航空碳稅沒有侵犯他國主權,也沒有侵犯飛行器飛越公海的權利,因為只有在“商業航班”“物理上存在於”歐盟成員國機場時才需徵稅。

  換句話説,辯方設置了兩個概念,一個是廣義的“飛越美國、公海、歐盟領空的飛行器”,一個是狹義的“起降歐盟機場的商業航班”,航空碳稅只對後者有效,因此不侵犯前者的權利。這話雖然牽強,但居然得到了歐洲法院的認可!歐盟因此勝訴。(曾頌 呂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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