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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細化低收入家庭"門檻" 名單每年公佈一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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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我省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進一步細化。省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出臺的《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該《辦法》規定,對有私家車、兩年內買房或是高檔裝修住房的家庭,都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據了解,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在住房、醫保、社保、就業等多方面都享受優先照顧,並可獲一定的資金補助。

  名單每年公佈一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産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各地制定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係,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

  今後,省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家庭收入標準涵蓋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兩方面,具體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名單每年公佈一次。

  七種情形不予認定

  《辦法》規定了對於低收入家庭認定的一票否決制,即申請人家庭有七種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具體為:擁有私家轎車等較高價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兩年內購置或者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等購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辦法》還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須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的經辦機構,並填寫《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産查詢授權書》。申請時必須提供書面申請材料,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戶口簿及複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家庭財産狀況證明以及縣級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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