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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因涉民間借貸糾紛,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順生已于3日下午被刑拘,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也正式進入司法程序。此前,該公司一位負責人曾透露涉及民間借貸數十億元。(據《中國新聞網》2月5日)
當前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存在。央行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2010年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存量就已超過2.4萬億元,佔當時借貸市場比重已達到5%以上。以溫州為例,溫州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在幾乎沒有工業的溫州泰順縣,不管是出去的還是在家務農的,很多老百姓有點錢都會放貸給立人集團。
民間借貸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於現行的國有銀行的信貸規則和運作模式,國企和政府性質的大項目永遠是貸款的重點,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只能分到很可憐的一杯羹,在資金瓶頸中生存,只能求助於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在通脹壓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閒錢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兩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熱了民間借貸市場。
應該説,遊走于國有商業銀行之外的民間資本,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中一個不可回避的資金力量。有其有利於經濟發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場的一面。風險與利益並存,合法與違規交叉。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有助於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涵巨大風險。
由於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等特徵,有些甚至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2011年9月以來就高達25人。他們要麼借了高利貸,但營業利潤抵不上所需償還的高額利息;要麼自己擔保的鉅額資金連本帶息難以收回。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的發生,更充分説明規範民間借貸的極端重要性。
民間借貸“堵不如疏”,有關部門要將存在已久的民間金融納入正常監管與保護,降低民間借貸潛藏的巨大信用風險。
首先,必須明確民間借貸身份。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一直沒能給民間借貸一個明確的身份和地位,更沒能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與其任由它暗流洶湧,不如將其直接納入統一金融監管的範疇,進行引導和規範。
其次,必須進行專門監管。民間借貸不同於銀行資金,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民間借貸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定期採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變動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
最後,要建立規範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間借貸往往是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借貸雙方完全基於信用,但借貸資金的總體規模、去向、經營狀況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業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資金的用途、運用效益等情況,讓貸款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