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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股“三高”發行的弊端,證監會再出新政,除了發出《關於加強新股詢價申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外,還要求參與報價的詢價機構提交投資決策的相關研究報告。當然,最受關注的還是證監會擬委託第三方機構,發佈各個行業已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供投資者參考的消息。
在2009年發行制度實施改革以前,如果新股發行價格偏高,將會遭遇監管部門的“窗口指導”,在“有形之手”的干預之下,新股發行市盈率基本上表現得中規中矩。然而,兩輪改革之後淡化了“窗口指導”的“市場化”發行,“三高”發行卻氾濫成災,“市場化”發行也變成了“市場化圈錢”。
此次監管部門擬委託第三方機構發佈各個行業已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顯然是為了避免投資者被誤導,是為了新股定價更加合理。但此舉卻也存在“窗口指導”被重新撿起的嫌疑,其方式只不過變通了下而已。
制度存在缺陷,發行人的包裝粉飾,承銷商(保薦機構)的大肆吹捧,再加上詢價機構的亂報高價(關係報價、人情報價)等,是導致新股“三高”發行的最致命性因素。其中,缺乏利益制衡機制是一大“硬傷”。
因此,要使新股定價合理,建立利益制衡機制才是解決之道,而這需要完善制度建設才能達到目的。比如,如果調查證實發行人存在包裝粉飾行為的,責令其立即退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由發行人賠償,如此,包裝粉飾現象必然會大幅減少。如果保薦機構存在誤導投資者,或者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的,一經發現,除了罰沒承銷收入外,再處以1~2年內不受理保薦人與保代推薦的項目的處罰,保薦人與保代還會“只薦不保”嗎?
至於詢價機構,如果競相報高價,就應該為其報高價的行為承擔責任與風險。目前新股定價的荷蘭式招標法,以及前期市場爭議的改良式荷蘭拍賣制,其實都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新股“三高”發行的癥結。即使有了另類的“窗口指導”,“三高”發行同樣會存在。
要規範詢價機構的報價行為,“價低者得”的荷蘭式招標法顯然不適合A股市場,“價高者得”的美國式招標法才符合A股的實際。而且,美國式招標法也有利於打擊“關係報價”、“人情報價”等不負責任的行為。
另一方面,鋻於基金在詢價中的特殊表現,建議改革基金現行旱澇保收的管理費收取模式。將基金管理費分解為按規模收取(費率0.75%)+按業績浮動(費率0.75%)的模式,並且規定基金只有實現盈利,浮動部分的管理費才能提取,經過這樣的改革之後,基金詢價時顯然會更加謹慎與理性,或許不會再遭到炮轟了。
筆者以為,“窗口指導”即使被重新撿起,其作用仍然相當有限,只有將參與博弈方的利益與新股的發行與定價捆綁在一起,新股理性定價才不會變成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