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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日前發佈《全國地(市)級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進展情況通報》。通報稱,進一步做好地(市)級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工作。建立地(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是規範礦業權交易行為、減少礦業權糾紛的需要,是落實國土資源系統“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任務、保護幹部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快推進。
一是切實將交易機構運行起來。礦業權交易機構要做好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的基礎性、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真正對管理機關起到支撐和服務作用,按照“有機構、有制度、有專人、有交易”,開展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公示公開、信息服務,真正使交易機構運行起來。
二是貫徹執行好礦業權交易規則。要對照《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儘快組織編制礦業權交易實施細則,修改和完善已有制度,加大宣傳力度,逐步規範本地礦業權交易行為。
三是全面落實公示公開制度。要充分發揮交易機構的作用,全面落實公示公開制度,分類制定公示公開規程規範和操作細則。建立公示公開內容發佈審核制度,按照“誰發佈、誰負責”的要求,各發佈機關要對發佈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沒有進行公示公開或公示公開內容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項目,全國統一配號系統將無法獲取配號。
四是部署開展好礦業權出讓網上交易試點工作。國土部直接部署的試點省份,要儘快將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部;其他省(區)要選擇有條件的地(市)開展試點工作,並及時報部。
五是正確處理好礦業權轉讓鑒證公示收費問題。交易機構要據其性質按照經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於與市場服務有關的加強交易管理、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的支出。礦業權轉讓人自行找到受讓人後,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簽訂合同並進場公示,收取的費用要與提供的服務相匹配,合理確定上限和下限,降低礦業權人轉讓成本。
六是加強對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管理。省、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交易過程和結果監管,要針對不同類型的交易機構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交易機構要選配一定數量的地質、採礦、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做好社會服務,確保礦業權有形市場健康發展。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