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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近日發佈通知,就境內外資銀行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額度申報工作作出説明。這份 《關於境內外資銀行申請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核定境內外資銀行中長期外債額度時,將主要考慮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貸款的外債需求。對於提供給外籍人士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外債需求,不予安排中長期外債額度。
分析人士認為,上述文件發佈的目的在於規範外資,避免熱錢流入過多。但客觀上造成外籍人士用於住房按揭貸款的資金來源有所減少,因此對其在華購房形成限制。
根據《通知》,外資銀行從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幣資金,納入中長期外債額度管理(填表時折算為美元)。外資銀行借入的1年期本外幣外債總和,不得超過中長期外債額度。
但這並不意味著境外人士在華的購房渠道被切斷。按照現有規定,外籍人士仍可通過國內銀行辦理外匯兌換業務,並購買房屋。
上述《通知》的出臺,被一些業內人士解讀為 “限外令”的加強。2010年11月15日,外管局聯合多部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規定在華工作超過1年的外國人可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由於比之前的規定更加嚴厲,因而被稱為樓市“限外令”。
對此,某外資銀行合規部門負責人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表示,外資行每年例行向發改委申請中長期外債額度,不過發改委規定外籍人士的住房按揭貸款不納入中長期外債額度尚屬首次,可能導致部分外資行此項業務受限。
上述人士表示,按揭貸款的期限一般都在1年以上,如果不納入中長期外債額度,實際操作中也可以通過輪動式的操作將長債進行短期化管理,規避上述監管政策。“外債的一頭連接著銀行和客戶,另一頭是銀行和人民銀行,舉例來説,銀行和客戶之間的借款期限雖然是3~5年,銀行可以通過當月借下月還,再續借的方法化長為短。”
根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對境內外資銀行的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其中簽約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長期外債由發改委按年度核定發生額,1年以下的短期外債由外管局核定餘額。
有數據顯示,2005年前後上海外資購房佔新建商品住宅銷售比重在6%至8%,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該比例在2008和2009年大幅下降,但近年來又開始緩慢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