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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通知,明確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免徵或減半徵收契稅政策,主要涉及企業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公司合併、公司分立、企業出售、企業破産、事業單位改制等。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明確,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産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産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通知同時明確,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在債權轉股權方面,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對於事業單位改制,通知明確,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後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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