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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缺位監管存空白 上海分時度假旅遊投訴增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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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長假前,上海市民李小姐想使用自己購買的一款分時度假産品,卻被度假公司告知無法使用,李小姐因此頗為掃興。

  只要一次性付出數萬元,就可以到全球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旅遊度假村、星級酒店裏享受免費入住服務,來實現暢遊世界的目的,這是不少普通人一個美好的夢想。然而,當購買了分時度假産品後,消費者不僅難以如願以償,還往往會遭遇陷阱。從已經發生的糾紛來看,分時度假産品法律關係複雜,參與主體繁多,産品內容覆蓋度假、房地産、金融、擔保、信託和旅遊等多個行業,擁有自身獨特的法律屬性。而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監管也處於空白狀態,發生糾紛很難處理。

  分時度假成了“美麗陷阱”

  “只要一次性支付5萬元,就可以到全球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800多家旅遊度假村、星級酒店、花園別墅裏享受每年一週的免費入住服務。還可以將你的使用權出借、出租、出售、繼承。”如此的誘惑吊足了不少旅遊愛好者的胃口。

  這就是時下頗為新潮的所謂分時度假。具體來説,就是把酒店裏一間客房的使用權分成若干個星期,以會員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給客戶,會員獲得每年到酒店住宿7天的一種休閒度假方式。分時度假這一旅遊産品正借助預付費的方式,走進一些生活方式比較前衛的普通市民的視野中。然而令人尷尬的是,分時度假消費糾紛卻頻頻發生,截至去年底,上海市消保委旅遊專業辦接到的全部41起消費者投訴,均是針對分時度假旅遊,其中31起直接指向上海自由之旅度假服務有限公司。投訴者稱,他們在與該度假公司簽訂協議後發現,實際情況與公司當初的承諾不一致,交涉無果欲退款卻遭拒絕,産生糾紛的金額從6500元到7萬元不等。

  消費者黃女士投訴稱,她購買了該度假公司6800元的東南亞旅遊計劃産品。2010年9月多次申請東南亞之行,一直未果。去年6月,該公司的一位接待人員告知黃女士,原經辦東南亞旅遊計劃的人員已辭職,原來的合約也過期作廢,東南亞旅遊計劃因此停止執行。接待人員表示,如果再加錢可以安排一次東南亞旅行,黃女士要求按原計劃延期或退款,被該度假公司拒絕。

  據了解,類似“自由之旅公司”現象絕非個別。張先生曾被盛情邀請參加某旅遊服務公司的茶話會,其間,銷售小姐向他介紹一款分時度假的旅遊産品:只要購買某國際酒店的一週住宿使用權,就可以交換到在100多個國家的3000多家五星級酒店享受免費住宿的權利,還能購買打折機票。面對巨大誘惑,張先生咬咬牙一次性支付了3.1萬元,買下30年的分時度假權利。不料,去年國慶黃金周,張先生準備以分時度假方式出國旅遊時卻被告知,“由於預訂時間太短,分時度假只能在國內使用。”

  卷到款後就銷聲匿跡

  記者從徐匯區法院了解到,該院曾受理並判決過分時度假糾紛案件,有3名消費者準備購買上海一家旅遊度假公司的分時度假産品,並每人支付了1萬元定金。但後來他們發現該公司的承諾並沒有兌現,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定金。法院支持了3名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但公司負責人已逃之夭夭。

  而記者從閔行區法院了解到的案例恰好相反,3名消費者把“自由之旅公司”告上法庭,結果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一位正在和上海某分時度假公司打官司的受騙者發現,要打贏這場官司,難度頗大,因為合同內的約定非常模糊。“他們很會鑽空子,從合同等書面材料上很難挑出毛病,他們都是口頭承諾,取證很不容易。”

  一位長期跟蹤國內分時度假的業內人士説,分時度假在國內只是一個概念,相關公司在推銷分時度假産品時,設下諸多陷阱。“分時度假在中國確實存在著騙子,他們大多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騙了一群人,換一個地方,再騙一群人”。由於分時度假行業入門門檻不高,只要租一間門面,放十幾個桌子,放一些影像,能開展示會就能騙人。他們不需要為會員的權益實現負責,也根本沒有任何的度假村産品資源可賣。一次幾萬元的費用到手,過一段時間就銷聲匿跡。

  中國旅遊研究院副研究員楊彥鋒指出,目前國內一部分的分時度假銷售公司在推銷分時度假産品時存在著涉嫌虛假宣傳、超範圍經營、甚至是合同詐騙等情形。少數公司在協議執行期間中途倒閉,或收取會費後卷款而逃等等,使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分時度假監管存空白

  華東政法大學法理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潘小軍表示,目前,由於服務領域的立法尚未完善,分時度假在我國還未納入旅遊行業管理的範疇,也缺乏相應的法規進行約束。因此,分時度假引發消費糾紛時,國家並未明確到底由哪一個部門主管。由於主管者缺位,對其管理也容易出現真空地帶。

  楊彥鋒也分析指出,國內目前關於分時度假的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分時度假公司的經營行為缺乏法規配套和有效監管,在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也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拒絕權。消費者在與分時度假産品經營企業産生糾紛後,沒有法律支持,陷入被動局面。

  不過,潘小軍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分時度假的合同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變更、解除這個合同;如果消費者是基於一種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可以依法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如果合同不存在欺詐,也不存在重大誤解,但是對方沒有實現提供到世界各個地區和國家旅遊的服務承諾,這屬於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消費者同樣有權解除合同。

  針對法規空白,上海市消保委旅遊辦呼籲,有關部門應儘快從法律層面明確分時度假的界定及相關處罰依據。如果暫時條件不成熟,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研究制定行業自律文件,通過自律以及行業信息公開,打擊非法經營者。

  楊彥鋒指出,分時度假産品的信用保障可以通過引入商業保險來解決,規定沒有附帶保險的分時度假項目不得對公眾發售,以確保消費者度假權益的實現。並且,由於分時度假産品的銷售有期權的性質,為防止開發商挪用預付費用,分時度假行業未來發展的方向將或以信託保證信用的方式推出,引入商業保險作為第三方的信用保證是比較可行的第三方的監管。記者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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