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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證監會核準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併廣汽長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本次申請是A股市場第一單作為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一個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由證監會重組委審核並出具一個行政許可決定的非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上市公司並上市的申請。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共有7單非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併上市公司並在A股上市的申請。在以往的操作實踐中,此類申請由證監會發行部審核發行股份,由上市部審核吸收合併,發審委和重組委均審議通過後,分別出具兩個行政許可決定。這種操作實踐審核環節較多,且分別核準會造成行政許可的不確定性,增加了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成本。
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便民、高效”原則,證監會本次審核廣汽集團吸收合併廣汽長豐並上市的申請中,對以往的操作方式進行了調整,按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一個行政許可項目予以審核。該負責人表示,今後此類非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併A股上市公司並在A股上市的申請,都將簡化為一個行政許可,由一個部門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