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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前後忙工作、忙探親訪友、忙購物,不少心存僥倖的車主於是一拖再拖,驗車總想“等人少的時候再説”,而不少心急的車主也等不及新車上牌,就帶著家人開車外出兜風。近日,延慶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給上述兩類車主“提了個醒兒”——驗車、上牌都耽誤不得。
一個是到期未驗車,另一個是沒牌車,兩輛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使無牌車車主死亡,而就在未驗車的車主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拒絕。
張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張先生和李某駕駛的一輛無牌車輛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上載明,“因張某的車輛未按期檢驗、李某的車型無法確認,致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故難以認定事故責任。”由於責任無法認定,最終在交通隊的主持下,張先生同李某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向李某家屬支付了20余萬元。然而就在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因“保險事故責任不清”遭拒,多次協商無果後,張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依然以保險事故責任不清為由,拒絕按照交強險有責任限額支付張某保險金。此外,保險公司還以第三者責任險條款明確約定了“未經檢驗的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不予賠償”為由,拒絕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支付保險金,“投保人聲明上有張先生的簽字,我們在其投保時已盡到告知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延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儘管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未確定事故責任,但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對此次事故無責,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確實明確約定了“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保險公司的保單中這段字體也使用了黑色加粗字體進行提示,保單上也是張某本人簽字確認。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張某保險金11萬元,但駁回張某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在上訴期內,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