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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下稱“《問題與解答》”)明確,證監會在審核借殼上市方案中,將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重點關注本次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産、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
對於如何理解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問題與解答》明確,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是指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審核借殼重組,同時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如何理解《<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中“執行累計首次原則”關於控制權變更的規定,《問題與解答》明確,《適用意見》明確借殼重組須“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其中有關“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規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開發行之日起發生的控制權變更。
對於如何理解《決定》第一條中“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中“經營實體”的相關規定,《問題與解答》明確,經營實體是指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經營實體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個經營實體,則須在同一控制下持續經營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組方案中,應重點披露擬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人選是否具備管理上述經營實體所必需的知識、經驗,以及接受財務顧問關於證券市場規範化運作知識輔導、培訓的情況。
證監會在審核借殼上市方案中,將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重點關注本次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産、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孰低原則確定凈利潤
對於《決定》中“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利潤”,《問題與解答》明確,按照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原則,凈利潤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為原則確定。
就《決定》中有關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同步操作的定價方法、鎖定期的具體安排,《問題與解答》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重組項目,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部分的股份定價方式和鎖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資金部分的股份定價方式、鎖定期和詢價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對於採用鎖價方式募集資金的重組項目,募集資金部分的發行價格應當與購買資産部分一致,視為一次發行,有關重組項目發行對象合計不超過10名;對於採用詢價方式募集資金的重組項目,募集資金部分與購買資産部分應當分別定價,視為兩次發行,有關重組項目購買資産部分和募集資金部分的發行對象各不超過10名,證監會在核準文件中將通過“一次核準、兩次發行”方式予以明確。申請人應在核準文件發出後12個月內完成有關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行為。
《問題與解答》明確,《決定》發佈後,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應當就重組方案是否符合《決定》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議,在重組方案中一併披露;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此進行核查併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