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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改革中的利益補償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1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鳳凰網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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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體制下,都會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都存在既得利益階層。無論是改革還是革命,都會涉及對既定利益格局的調整,但二者在調整利益關係的方法上有著本質的區別。

  所謂革命,就是通過暴力和強制手段將財富或權力從一部分人手裏剝奪,然後轉移給另一部分人。革命中一定有人受損,有人受益,所以革命不會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即沒有人受損但至少有一個人受益)。即使受益者是多數,受損者是少數,革命也不一定增加社會總財富,所以革命甚至不是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即受益者所得大於受損者所失)。比如説,中國的土地革命將地主所有的土地無償拿來分配給其他農民,從人口比例上講,受損者是少數,受益者是絕大多數,但土地面積不會增加,也很難説清楚社會總財富是否增加了。

  改革與革命不同,改革不是把財富從一部分人手中無償地轉移給另一部分人,而是在承認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各成員既定利益(status quo)的前提下,通過權利和財産關係的重新安排,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增加社會總財富,實現帕累托改進。革命意味著剝奪既得利益,但改革必須尊重原體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不論這種既得利益是法律規定的還是事實上長期被承認的。也就是説,改革不應該使得任何人比在原體制下生活得更壞。按照這個原則,在現實中,如果具體的改革措施會帶來社會總財富的增加,但同時會導致社會中的一部分人利益受損,此時,受益者有責任從自己所得的增加中拿出一部分補償(“贖買”)受損者,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改革。這也意味著,改革進行的前提是社會總財富將增加。如果社會總財富不增加,受損者不可能得到補償。

  尊重既得利益並對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損階層予以補償,這是一個不應該回避的問題,否則我們就沒有辦法解釋改革中的許多補償(或贖買)措施。比如説,計劃體制下,相對於農村人,城市人就是既得利益階層;相對於農民,工人就是既得利益階層。所以,當政府提高農産品[10.771.51% 研報]價格時,就必須給城市人副食補助,而當農用生産資料價格上升時,政府並不補貼農民,因為農民不是計劃經濟的既得利益者。同樣,農民工被辭退企業並不給買斷工齡費,也沒有失業救濟金,因為我們必須尊重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工人的既得利益。國家承認的農民的惟一既得利益就是土地使用權,所以徵用土地必須給農民補償。即使在改革中出現的某些體制下的新既得利益者,如果要改變這種體制時預期有人會受到損失,也可能要考慮補償。股權分置改革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非流通股股東要給流通股股東贈股,十送三,十送二,就是尊重流通股股東在非流通股不能流通時形成的既得利益,贖買他們支持股權分置改革。

  對政府官員既得利益的補償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人們一般不敢提及,這有一定的道理,因為他們中的不少人本身是政策制定者,討價還價的權力太大。但回避問題的結果是形成了非常不規範的“暗補”(包括腐敗、子女經商等),給社會帶來了更大的成本。公車改革受到不少人的批評,但如果按照日本等國的經驗,可以節約相當大的一筆政府支出。現在政府官員“實報實銷”浪費的錢數倍于他們實際上能享受到的,如果財政拿出1萬億元裁減掉1000萬名政府官員,給整個社會帶來的價值將是巨大的。

  我這樣講,並不是説現實中所有的補償都是合理的、公平的。現實中,有些補償可能不足(如對徵用農民土地的補償),有些補償可能過度,可能與當事人的討價還價能力有關,也可能與信息不對稱有關,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需要有關方面好好研究。但尊重原體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並對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損者予以某些形式的合理補償,是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由於歷史的傳統,有些國人習慣於用革命的觀念理解改革,把改革理解為簡單的剝奪既得利益,這是不正確的。

  這裡,有必要把絕對利益和相對利益區別開來。所謂絕對利益,就是當事人擁有的、直接決定其效用水平的收入、財富、權力的絕對量(權力可以用貨幣等價表示);所謂相對利益,是指當事人與其他社會成員相比在收入、財富、權力等方面的相對位置。設想社會有甲、乙兩成員,在原體制下,甲的財富是100,乙的財富是150。那麼,如果在新體制下,甲的財富變為200,乙的財富變為300,我們説每個人的絕對利益都增加了1倍,但相對利益沒有變化。如果新體制下每個人的財富都是200,我們説兩個人的絕對利益都增加了,但甲的相對利益上升了,乙的相對利益下降了。

  我前面講的應該尊重和補償的“既得利益”,是指絕對既得利益,而不是相對既得利益。在上面的例子中,即使乙的相對利益受損了,也不應該補償。相對利益受損不能補償的一個原因是其主觀性太強,難以度量。另一個原因是,改革的目的就是建立一個趨向機會均等的社會,而不是形成新的特權階層,如果相對利益損失都要補償,無異於回歸舊體制,與改革的目標背道而馳。就中國的現實而言,從相對利益角度看,在計劃體制下,政府官員的地位最高,工人的地位次之,農民最低。改革必然使原來地位越高的群體,相對地位落差越大。如果不是這樣,就不能説改革是成功的。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對改革中利益受損者的補償應該是一次性的,而不應該是沒完沒了的,否則,新體制不可能形成。

熱詞:

  • 既得利益
  • 非流通股股東
  • 利益受損者
  • 張維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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