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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高晨)日前,人民銀行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事項進行規範。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未經批准,不得在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以及在銀行卡卡面上增添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標識和文字介紹。
《通知》同時提出,在下列情形下,商業銀行經人民銀行批准後可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一是商業銀行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二是省會(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承辦全國或國際性經濟、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經活動組織方建議,與該活動組織方簽署金融服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階段性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非實名單電子現金。三是通過人民銀行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審核的商業銀行,經持卡人申請,可發行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但應在正式發行30日前將有關業務事項書面報人民銀行。
《通知》強調,不得在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髮行及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發生前的任何環節向購卡人開具或變相開具發票,卡內資金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