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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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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

  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

  銀發[2012]1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規範預付卡市場秩序,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未經批准不得在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以及在銀行卡卡面上增添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標識和文字介紹。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已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不得新增發卡,同時,要制定業務清理整頓和退出計劃,並於2012年3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已發行的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可繼續使用至有效期結束或者提前兌付。

  二、在下列情形下,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

  (一)商業銀行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

  (二)省會(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承辦全國或國際性經濟、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經活動組織方建議,與該活動組織方簽署金融服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階段性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非實名單電子現金。

  (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審核的商業銀行,經持卡人申請,可發行與持卡人銀行卡賬戶關聯、基於銀行卡借貸記功能使用的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上述關聯銀行卡的發行必須符合銀行賬戶實名制要求和銀行卡發卡規定。商業銀行在正式發行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30日前要將業務的基本情況,管理辦法、章程、持卡人協議文本,收費項目和標準,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規定等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已發行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應于2012年3月31日前補報業務開辦書面報告。

  商業銀行不得採用屏蔽關聯銀行卡交易功能、借用套用發卡機構標識代碼(BIN號)等手段將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變相為單電子現金。

  三、經批准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應從發行對象、身份核驗、發票開立、資金限額、反洗錢義務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確保業務合規、風險可控,防止對社會風氣及經濟金融秩序帶來負面影響。不得在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髮行及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發生前的任何環節向購卡人開具或變相開具發票。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資金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四、銀行卡清算組織要加強BIN號及標識管理,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為獲批辦理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分配BIN號資源和授權使用相關標識。

  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辦理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商業銀行,並敦促落實。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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