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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創業板提要求 分紅應聽中小股東訴求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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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據上海證券報稱,在證監會本月上旬宣佈修訂創業板公司年報信息披露準則的大背景下,深交所日前也通過制定備忘錄的方式,對創業板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相關事項作出進一步規範、要求,並對市場關注的分紅政策、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內容予以了細化、明確。

  深交所新近發佈的《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0號:年度報告披露相關事項》共包括“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每股收益的披露”等二十一大項內容,在備受投資者關注的“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面,深交所要求創業板公司應對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相關條款進行審視,如果未對利潤分配形式、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潤的使用原則等具體政策予以明確的,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並最遲應提交本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同時,上市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結合未來發展戰略合理確定年度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並在方案披露前應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及保密工作。

  深交所的上述規定要求在創業板公司正在進行的2011年年報披露工作中已得到貫徹實施。作為創業板首家發佈年報公司,捷成股份在年報推出“10派4轉5”的利潤分配方案的同時,便對《公司章程》中所涉利潤分配政策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30%”等內容。

  深交所同時指出,創業板公司應當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説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併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詳細説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

  而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管理方面,深交所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申請披露年報時,應向交易所報備《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登記表》,提供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姓名、單位/部門、職務/崗位、身份證號碼、首次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等信息。上市公司還應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外部審計人員、信息披露事務工作人員、依法對外報送統計報表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等提前知悉年報內幕信息的人員,納入年報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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