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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交所出臺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第11號備忘錄,從多個角度對創業板公司的業績預告、業績快報進行了規範要求。
該備忘錄指出,創業板公司應根據不同情況,在業績預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凈利潤及與上年同期相比的預計變動範圍。若公司預計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凈利潤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為正值的,應在業績預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凈利潤及與上年同期相比的預計變動範圍。披露的業績變動範圍上下限差異不得超過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此外,公司預計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虧損或與上年同期相比實現扭虧為盈的,應在業績預告中披露盈虧金額的預計範圍,應以不超過500萬元的幅度披露盈虧金額,例如虧損100萬至600萬,盈利300萬至800萬等。
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