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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喝茅臺,公款該喝什麼酒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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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多位人大代表近日建議本地“在公款消費中明確禁止喝茅臺”,並倡議“各級糾風部門也應把禁止喝茅臺列為檢查內容,像禁止消費卡一樣予以查處”。有報道説,貴州茅臺股價應聲下跌,就是大盤下跌和代表建議的雙重作用。後一種作用,該是報道者的臆斷吧。當然,在下也是臆斷。

  前幾天,茅臺酒登上了胡潤發佈的“奢侈品榜”,以120億美元的品牌價值排在全球第四位。時下榜單滿天飛,大量的咱們都搶著上,導致本來展示的該是客觀結果卻每每變成主觀行徑——“公關”排行榜的發佈者——因而排名每每以靠前為榮;但對上了“奢侈品榜”,是榮是恥還處於懵懵然的狀態,五味雜陳,甚至哭笑不得。不管怎麼説,茅臺酒這次出的風頭,或許只有當年在巴拿馬萬國博覽會上攬得的金獎能夠媲美。跟那次不同的是,戴上了“奢侈”的帽子,問題也尾隨而至,應了俗話説的“人怕出名豬怕壯”,只是茅臺酒既不是人也不是豬,彰顯了老俗話的力不從心。上海市人大代表史秋琴表示:“動輒兩千多元一瓶的茅臺酒已經‘變了味’,不再是普通的白酒,老百姓對此議論紛紛、意見很大。建議上海&&在公款消費中明確禁止喝茅臺。”説得絕對不錯,建議也不無道理,以愚意度之,給這話“定性”為未雨綢繆肯定有點兒遲了,但人大代表顯然是在擔心成為奢侈品後,公款消費茅臺的升級,因為我們都知道,愈是不普通的東西,公款消費才愈是顯示其“英雄本色”的一面。這種擔心在邏輯上順理成章。

  上海市另外兩位人大代表顧曉敏、尹明華盯住的也是茅臺酒的“奢侈”。他們認為,在去年底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政府各部門“不得採購奢侈品”。雖然目前條例對什麼是“奢侈品”還沒有細化的認定標準,但如果一瓶市價兩千多元的茅臺酒還不算“奢侈品”的話,無法説服民眾,上海不妨以實際行動先帶個頭。這是為“在公款消費中明確禁止喝茅臺”找到了法規上的依據,其實小胡的榜單坐實了茅臺的奢侈品性質,根本不用多説,自然它要在《條例》的禁絕範圍之列。不過,倘若《條例》出臺,就不是誰&&的問題,而是大家都該遵照執行的問題。

  “在公款消費中明確禁止喝茅臺”,摳摳字眼的話,等於默認公款消費可以喝酒。那麼,公款該喝什麼酒?早兩年有幾個地方規定公務接待只能喝本地的酒,給大家劈頭蓋臉地打了一頓。鋻於此,通過“指名道姓”來禁止公款喝酒的話,是永遠不要指望法規健全的,真正叫“挂一漏萬”。明朝崇禎年間有個叫王章的諸暨縣令,“少孤,母訓之嚴”。當官之後,大約飯局多了,有天醉醺醺地回來,“母訶跪予杖”,正告他:“朝廷以百里授酒人乎!”這一下打到痛處,王章“伏地不敢仰視,親友為力解,乃已”。但母親的這一吼一揍,也頗見效,王章自此“治諸暨有聲”,調動到鄞縣的時候,“諸暨民與鄞民爭挽章,至相嘩”,為爭一個好官,兩地的百姓還吵了起來。

  後面這些內容是否屬於《明史》的虛譽,要待專業人士考證,但老太太的那句“朝廷以百里授酒人乎”,以為尤其值得今人——今官——共勉。因此,因為茅臺引發出來的真正的問題是:不是公款該喝什麼酒,而是該不該喝。儘管禁絕公款喝酒早已成為奢望,簡直就是不可能的任務,誰都清楚,我也清楚,只是禁不了歸禁不了,我們還是得把基本常識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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