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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能源行業研究員 竺暐
2011年末,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電煤價格調控政策,決定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並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這一政策的實施效果已經初步顯現。
此次電煤價格調控採取了“組合拳”,較大限度地對市場“反調控”行為進行抑制,保證了調控質量,短期效果明顯。一是明確重點電煤合同簽訂須內容規範完整,具備法律效力,明確産品質量、價格和違約責任,保證合同質量。二是對合同煤價和市場煤價進行同步限定,縮小“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差。三是強調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直達煤價格須穩定在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以抑制電煤運輸環節可能産生的尋租行為。四是通過“煤限價”與“電漲價”,讓煤電雙方均有利可圖。
目前,秦皇島港5500卡動力煤價已下降至每噸800元以下。經初步計算,2012年重點煤合同匯總量約為12億噸,比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8.346億噸的框架量超訂44%。
當然,此次調控政策取得的效果與宏觀經濟的總體形勢也密不可分。2011年四季度以來,國內通脹壓力降低,煤炭價格自2011年11月以來已處於下行通道,且2012年經濟增速將有所放緩,煤炭價格上升壓力不大,因此短期市場煤應聲回落,合同煤超量簽約。
從中長期看,電煤價格和煤電銜接形勢仍不容樂觀。一是由於合同煤與市場煤價差仍然較大,臨時限價措施取消後,重點合同執行仍存在變數。二是從2008年清理整頓涉煤收費基金的經驗來看,全面清理整頓將使地方利益受損,落實成本較高,執行效果有待觀望。更重要的是,調控政策仍未涉及“市場煤”與“計劃電”的核心問題,仍是治標不治本的折中方案。
從此次調控方式來看,未來理順煤電矛盾的政策會向“一個目的,多個目標”發展,即以穩定價格為目的,關注協調計劃與市場、産業鏈利益分配、限價與降本增效等多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