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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市場定價虛高,二級市場持續低迷,新股頻頻破發,詢價機構作為新股價格形成機制中的重要一方暴露出的問題明顯,目前亟需從詢價制度設計和事後追責兩方面進一步完善。
日前,證監會基金部主任王林公開表示,他跟蹤了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的、IPO網下詢價報價少於30家機構的6隻股票,通過對這6隻股票的詢價分析,發現有10個詢價機構在某種意義上是在幫忙報價,存在抬高發行價的可能性。既然如此,監管部門不妨設立一個事後追責制度,對於詢價中報價高於發行價一定比例或新股破發幅度較大的詢價機構進行事後調查,嚴懲那些幫忙報價抬高發行價格的機構。按照目前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僅僅要求詢價機構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這種監管力度遠遠沒有足夠的威懾力,詢價機構應對高於發行價的每一筆報價做出解釋説明,而對於那些多次高報價的機構還應設立“黑名單”,給投資者以提醒。若查實機構在詢價中幫忙報價,則應該取消其今後詢價資格,並加以重罰,以儆效尤。幫忙報價的詢價機構就是市場中的“害群之馬”,不僅損害了廣大的投資者,更違背了市場“三公”的原則。
完善新股價格形成機制不僅是在事後追責做出改進,更應當在詢價之初就設計合理的制度安排。現行的詢價制度包括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環節,按照過去的經驗,初步詢價環節一旦確定出發行價格區間,價格上限基本就是最終發行價格,所以證監會在之後修改為中小板和創業板IPO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其實,筆者認為改革力度可以更大一些,直接將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合二為一併擴大到所有IPO上市企業。這是因為目前的初步詢價環節僅僅是口頭詢價,在客觀上給了詢價機構幫忙抬價的可乘之機,所以應當增加詢價機構的詢價風險。兩個環節合併之後,詢價也變成真金實銀的招投標,報價的同時填報申購數量,申報結束後對結果進行統計,以合計最大申購量所對應的價格作為本次發行的價格,按照發行人預先設定的發行量在發行價格左右設定一個區間,在此區間內中標的詢價機構按照申報價格和數量實額認購,高報者出高價,低報者出低價。其實,還可以將詢價對象範圍從機構擴大到成熟的個人投資者,把所有新股份額全部上網實行競價發行。參與定價的不應只有機構投資者,市場的每一個投資者都有權力參與到其中,這樣才是一個更加市場化的結果。
前段時間,華寶興業和信達澳新兩家基金公司高調宣佈暫停參與各發行人的IPO詢價。相對於每年三百家左右的新股上市數量,機構在詢價過程中確實深感力不從心,上述基金公司的公告中也稱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如果對新股做不到切實的調研,倒不如放棄詢價。這才是一個機構投資者應有的行業操守,但光靠自身的道德約束顯然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我們不斷摸索完善新股發行制度,詢價不僅在停留在口頭,要增加詢價風險和成本,給詢價注入“含金量”,為投資者營造一個成熟健康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