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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蔡黎
隨著黃金交易市場的放開,加上近兩年通貨膨脹加劇,市民黃金投資需求激增,黃金現貨、期貨、紙黃金業務等迅速發展。但由於黃金市場交易規則尚不健全,違規甚至違法交易屢見不鮮,導致各種糾紛日漸多發。調研發現,黃金交易市場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投資者的非理性盲從。不少投資者缺乏基本的理財知識,不了解期貨交易規則、不理解合同條款含義,甚至連起碼的黃金投資常識都沒有,聽親友説投資黃金可以保值增值、黃金交易只賺不賠,即盲目跟風入市,將所有資金用於買賣黃金,甚至不惜借錢炒黃金;有的投資者明知“地下炒黃金”是違法行為,為獲取暴利,鋌而走險,參與非法機構的黃金期貨交易業務。對交易風險估計不足,易使投資者在遭受損失時難以理性對待,進而引發大量糾紛。
二是金融機構違規招攬、開展業務。有的金融機構為爭奪黃金交易市場業務,通過舉辦所謂的“理財講座”等方式吸引客戶,向客戶發放各種誇大收益、“保賺不賠”的虛假宣傳廣告,不對客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部分金融機構與客戶簽訂委託理財合同時,不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在辦理委託黃金理財業務後,不嚴格按照客戶授權操作,以致造成客戶資金損失後,雙方各執一詞,引發糾紛。
三是理財公司“地下炒金”。大量未獲得仲介理財資質的理財公司,打著投資公司、顧問公司、諮詢公司的名義從事違規的代客理財,進行黃金交易業務;有的理財公司以跨國旅遊、諮詢等名目將從國內非法攬來的資金匯至境外從事黃金交易;也有無資質的理財公司在拉來客戶後,在無黃金儲備的情況下,自建交易平臺、自定價格,開展所謂的黃金期貨交易;甚至有的個人、理財公司打著黃金交易的幌子吸收客戶資金從事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建議:一是國家完善立法。加快黃金交易相關立法進程,明確黃金交易的市場主體、交易規則、交易場所,禁止“地下炒金”和非法的“境外炒金”;二是政府加強監管。黃金交易主管部門應加大對金融機構的資質、業務經營合規性的監管,嚴懲各種“地下炒金”和“境外炒金”行為,維護黃金交易市場秩序;三是企業誠信經營。金融機構、理財公司應合法誠信經營,加大對黃金市場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不作虛假宣傳,不違規攬客戶,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客戶的授權開展黃金交易業務;四是投資者理性投資。投資者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了解國際行情和黃金交易規則,掌握影響黃金價格波動的各種因素,避免跟風炒金和地下炒金等盲目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