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臨時價格干預是指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政府採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
例如,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後,為了穩定災區物價,四川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保持市場物價穩定的緊急通知》(川府發電[2008]72號),立即啟動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決定對與抗震救災工作密切相關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用品、日用品、建築材料、燃料等商品的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這項措施在抗震救災中得到了很好的運用,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對穩定受災地區市場物價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