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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臺國有土地房屋補償規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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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海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近期出臺。《規程》明確,區房屋徵收部門發佈房屋徵收調查通告的同時,書面通知國土、規劃、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徵收範圍內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辦理營業執照、辦理戶口分戶等手續,暫停時間為1年。

  方案徵求意見期限30日

  《規程》指出,區政府根據市發改部門編制的海口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編制下年度區房屋徵收計劃在每年的11月31日前報海口市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屋徵收部門匯總編制海口市年度房屋徵收計劃,送市發改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向區政府下達年度房屋徵收計劃;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由區政府報區人大納入區國民經濟發展年度計劃;屬於棚戶區(城中村)改建項目的,由市棚改辦組織編制房屋徵收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區政府報區人大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關於制定徵收補償方案方面,《規程》指出,區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決定或隨機選定。區房屋徵收部門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協議。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初次整體評估,確定房屋徵收補償參考價。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調查情況和初次評估結果,編制徵收補償方案和補償預算,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市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和補償預算進行評審。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區政府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補償價格和預算),並報市政府。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意見,轉發區政府,由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區政府在徵收範圍內公佈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為30日。

  協議不履行申請法院執行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方面,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區房屋徵收部門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提起訴訟,訴訟終結人民法院確認補償協議有效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復議決定維持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訴訟終結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補償決定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記者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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