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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徵收部分為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昨日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稱,個人在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限售股減持徵稅20%
財政部1月10日公告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併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財政部稱,此舉是為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
通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後,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據植入證券結算系統。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對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並按規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通知還稱,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或對於個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至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短期利空長期利好
諸多經濟學家以及機構人士認為,這是中長期利好。一項網絡調查也顯示,近九成的投資者贊同開徵此稅,超過七成的投資者認為這對股市是個利好。
而渤海證券表示,這也是接近“洪流倒逼”下的産物。這項新政給産業資本套上了一個“緊箍咒”,避免産業資本橫衝直撞下股市出現雪崩式的下滑。但很顯然,這項新政只是“治標不治本”處方,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限售股存在的問題。
廣發證券表示,新政對今後的大小非和大小限減持衝動確實有一定的抑製作用,但顯然不能解決A股市場上越來越多的限售股,而這涉及到A股市場的根本問題——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新股居高不下的市盈率,已經把泡泡吹得足夠大,即使扣除20%的空間,利潤依舊豐厚。更重要的是,該項政策是到3月1日開始執行,存在時間差,可能有些公司為了規避風險,在近期出現集中減持的情況,對短期市場存在一定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