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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後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定做好各項資料準備工作,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併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通知同時明確,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
同時,通知指出,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中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證券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照號碼、證券賬戶號碼、新上市公司全稱、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數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個人股東應僅申報一個成本原值。個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應對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數量為權重進行成本加權平均以計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通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後,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據植入證券結算系統。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新上市公司在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並按規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個人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非交易過戶方式辦理應納稅未解禁限售股過戶登記的,受讓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轉讓方完稅憑證、《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等材料確定的轉讓價格進行確定;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對採取自行納稅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其個人轉讓限售股不需要納稅或應納稅額為零的,納稅人應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並加蓋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原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限售股過戶手續。未提供原件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予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