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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臺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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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整改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近日,省住建廳出臺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2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行政執法主體,並界定了行政執法範圍:一是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行為,包括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二是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單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積金、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虛假證明、職工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惡意拖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暫行規定》提出,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立案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還可在媒體上將單位或職工的違規行為予以公佈。

  其中,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整改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參照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結合公積金管理實際,將20人以下(含20人)的單位歸為微型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2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單位歸為小型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對影響社會穩定、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妨礙公務以及發生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單位,從重處以5萬元罰款。

  單位或職工不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熱詞:

  • 暫行規定
  • 行政執法主體
  •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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