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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于2011年10月底發佈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徵求意見稿)》。新示範條款去除了14項所謂“霸王條款”,擴大了商業車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尤其針對“高保低賠”、“無責不賠”等爭議問題作了調整。
此前的2011年9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對可自行擬訂條款和費率的保險公司規定了相關條件:經營商業車險業務3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連續兩年綜合成本率低於100%,且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上年度承保輛數達30萬輛以上等。
從車險改革試點城市深圳的情況來看,2011年3月1日,深圳在全國率先實施《深圳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方案》。該方案使大部分車主從車險費率浮動中受益。10月15日,深圳保險行業啟用車險費率浮動方案交通違法記錄系數(D),通過車險保費的經濟約束和激勵,對於減少交通違章行為,保障道路安全暢通將起到積極作用。
點評:
2011年,車險制度改革備受關注。從“高保低賠”、“無責不賠”到“霸王條款”,車險話題成了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話題。怎麼看待其中的爭議?
首先,“高保低賠”反映了車險制度的瑕疵,雖然宏觀上可能沒有顯失公平,但在微觀上存在問題,相應條款需要改進。其次,車損險“無責不賠”條款存在嚴重缺陷,非修訂不可。從此番車險爭議中,我們至少可以得出幾點重要啟示和思考:第一,不應以所謂的“行業慣例”來對抗消費者的“合理期待”,保險業應從“因為怎麼保,所以怎麼賠”轉變為“應當怎麼賠,所以怎麼保”,並以這個思路來推動車險産品、服務和制度改革。第二,保險監管部門應當更加關注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監管工作上,比如在對保險産品的審批和備案上,要將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落到實處。第三,保單“個性化”應是標準化基礎上的個性化,不應以“個性化”否定保單“標準化”的進步意義。一方面,保單閱讀成本高,行業應有統一示範性車險基本條款,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費率可以放開,同時以償付能力監管來抑制不正當競爭。
車險以及保險領域的許多爭議,説到底都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關於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應明晰五個基本理念:一是保險消費者保護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二者短期有矛盾,但長期相一致。二是保險監管的最大職責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公眾保險消費教育是保險消費者保護的重要防線。要用專業知識武裝消費者,讓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四是正確把握保險消費者保護與反保險欺詐的關係。不保護保險消費者中的少數保險欺詐者的“權益”,實際是對大多數保險消費者的保護。五是保險消費者保護應避免矯枉過正。只有當監管的社會效益高於企業合規成本和監管成本之和,從社會總福利的角度看,才是理性的選擇。
點評人: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鄭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