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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介紹,為進一步減少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程序、提高並購重組效率,證監會經研究,提出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取消因發行行為、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繼承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行政許可。該修改決定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鼓勵産業資本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證監會經研究認為,上市公司股價相對低迷時增持活動的活躍,一方面表明以控股股東為代表的産業資本對公司價值的判斷,即大股東認為市場對公司股價存在相當程度的低估;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在市場高估時減持、低估時增持,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持股情況,體現了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在實踐過程中,對於目前規定的已持有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問題,市場希望證監會能在制度上予以進一步明確。這位負責人表示,可以在《收購辦法》增加一款作為特別規定,明確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