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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修訂後的並購重組委工作規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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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2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以進一步增強並購重組委工作透明度,提升並購重組委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新規程明確了並購重組委委員的産生機制,並確定將公示並購重組委委員分組名單。根據新規程:“並購重組委委員分為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依次分為法律組、會計組、評估組和金融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根據新規程,並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7名,並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並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證監會要求,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這次修訂還賦予了並購重組申請人的異議權,以會後申訴機制強化權力約束。新規程明確規定,在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後,並購重組申請人可在表決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證監會應當要求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組織參會委員對申訴意見做出書面解釋、説明。如有必要,證監會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諮詢委會議。根據會議意見,決定是否駁回申訴或者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

  此外,根據修訂的內容,除增加並購重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外,證監會還同時建立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完善審核工作機制,進一步總結分析審核中存在的問題,促進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質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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