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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紅木銷售商家“以次充好”被判雙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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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1月2日電(記者鄭良)消費者吳先生20萬元在廈門一家紅木傢具城購買了一套標記為“非洲大葉紫檀”的沙發,付款後經鑒定發現沙發的材質實際上是鐵木豆,法院一審判決商家雙倍賠償消費者40萬元。

  法官提醒説,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家要樹立品牌意識,摒棄以假亂真獲一時之利的貪圖之念,要以真材實料的産品贏得消費者的信賴。

  2011年3月,吳先生向廈門一家紅木精品商場購買了兩套沙發,一套為非洲大葉紫檀(學名為盧氏黑黃檀)山水寶座沙發,價格為20萬元,另一套為老酸枝八仙過海沙發,價格為10萬元。吳先生在商場的送貨單上書寫:供方保證山水寶座的材質是盧氏黑黃檀,如材質有誤,雙倍賠償,商場的店長陳某簽字確認。

  當月,吳先生依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貨款,商場將兩套沙發送至吳先生住所。

  此後,吳先生因懷疑非洲大葉紫檀山水寶座沙發的材質,向福建質量研究院申請鑒定。該研究院于2011年7月出具測試報告,確定該山水寶座沙發的材質為鐵木豆。吳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倍賠償。

  商場在法庭辯稱,吳先生到店裏購買傢具時,由店長陳某帶他到漳州訂貨,貨從漳州購買後再賣給吳先生,對於沙發的材質,商場也搞不清楚。

  法院審理認為,吳先生與商場形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商場在向吳先生銷售傢具時,店長陳某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保證山水寶座沙發的材質和明確違約責任的行為,影響了吳先生的消費判斷及購買選擇。本案所涉及的山水寶座沙發經福建質量研究院檢測其材質為鐵木豆,而非盧氏黑黃檀,材質與商場承諾保證的材質不符。

  法院指出,商場作為銷售紅木傢具的經營者,應有鑒別傢具材質的能力,也有區分傢具材質的注意義務;即使在不能確定傢具材質的情況下,其也不能胡亂保證所賣傢具的材質品種,商場的行為構成欺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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