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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廈門1月2日電(記者 項開來)1月起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對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執法實際情況,採取了許多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措施。其中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處1萬元罰款。
《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出臺的管理新措施包括電動自行車規範管理、機動車24分強制停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提高對嚴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該《規定》明確,機動車在十二個月的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24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禁止該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決定,停駛期限為十日。機動車在廈門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未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
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或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處1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