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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海南省萬寧市公路分局原局長周德政等3人因萬寧市太陽河大橋坍塌事故中涉嫌瀆職犯罪被定安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審查不嚴致大橋施工監理“注水”
2010年10月,萬寧太陽河大橋因受洪災影響,被洪水衝擊成危橋。根據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對該橋修復方案的確定情況,由萬寧市公路分局作為業主單位具體組織實施該橋的修復工程。
經查,萬寧市公路分局在組織實施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項目過程中,未依法進行招投標。時任該局生産技術股股長的被告人蔡錫雄及分管生産技術股的副局長鄭斌,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及授權委託人資質、資格材料沒有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2010年12月16日,時任局長的被告人周德政僅通過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指定施工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由生産技術股負責現場監督。因審查把關不嚴,導致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朱福新(另案處理)和不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李清太(另案處理),冒用江西某公司和黑龍江某公司的名義、偽造公司相關資格材料分別取得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的施工承包權和監理委託權。
明知施工方擅自變更施工計劃卻不阻止
今年3月18日,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朱福新冒用江西某公司名義與萬寧公路分局簽訂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從今年3月18日至8月28日,工程造價305萬餘元。去年12月20日,不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李清太冒用黑龍江某公司名義與萬寧公路分局簽訂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監理期從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7月20日,監理費73435元。
合同簽訂後,朱福新通過福建籍包工頭林泉美(另案處理)臨時召集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人員進場施工,施工隊伍沒有配備相關的技術人員;監理工作由不具備監理資格的工程監理承包人李清太一人承擔。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違規操作、不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擅自變更施工工藝,把大橋上部構造的主梁從原設計的預製吊裝變更為現場施工滿堂支架、現澆混凝土。
萬寧公路分局負責現場監督的被告人蔡錫雄及分管生産技術股的被告人鄭斌明知施工方擅自變更施工工藝,卻對此重大違規操作問題沒有進行阻止和提出異議,從而導致大橋在8月8日坍塌,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5萬元。
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嫌犯刑事責任
今年8月22日,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瀆職犯罪對萬寧公路分局原局長周德政、原副局長鄭斌和原生産技術股長蔡錫雄立案偵查,並對3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9月8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檢察機關對3人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錫雄、鄭斌、周德政在萬寧公路分局組織實施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施工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太陽河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傷、直接經濟損失145萬元的嚴重後果負有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李軒甫 通訊員高冰雁 馮怡)